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 | 處罰決定日期 | 作出處罰決定機關 |
1 | 何長映 |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擅自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590元; 2、沒收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醫療器械; 3、罰款人民幣55000元。 | 2024年8月13日 | 達州市通川區 |
制表單位:達州市通川區衛生健康局 制表時間: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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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中共達州市通川區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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