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令第52號公布,2023年3月31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9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緬懷紀念烈士,傳承和弘揚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烈士公祭是國家緬懷紀念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犧牲的烈士的活動。
第三條在清明節、國慶節或者烈士紀念日等重大慶典日、重要紀念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的烈士公祭活動,適用本辦法。
烈士公祭活動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儉。
第四條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在烈士紀念場所舉行。
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合并進行。
第六條烈士公祭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烈士公祭活動時間、地點;
(二)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及其現場站位和著裝要求;
(三)烈士公祭儀式儀程;
(四)烈士公祭活動的組織協調、宣傳報道、交通和安全警衛、醫療保障、經費保障、禮兵儀仗、天氣預報、現場布置和物品器材準備等事項的分工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第七條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安排黨、政、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組織烈士遺屬代表、老戰士和退役軍人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干部群眾代表、軍隊人員代表等參加。
第八條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著裝應當莊重得體,可以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獲得的榮譽勛章、獎章、紀念章等。
第九條烈士公祭活動現場應當標明肅穆區域,設置肅穆提醒標志。
在肅穆區域內,應當言行莊重,不得喧嘩。
第十條烈士公祭儀式由組織活動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主持。
烈士公祭儀式不設主席臺,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應當面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肅立。
第十一條烈士公祭儀式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禮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行鞠躬禮,宣布烈士公祭儀式開始;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宣讀祭文;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或者花圈,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或者挽聯;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禮;
(九)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
向烈士行三鞠躬禮后可以邀請參加活動的代表發言。
第十二條在國慶節或者烈士紀念日等重大慶典日、重要紀念日進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敬獻花籃的儀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禮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行鞠躬禮,宣布敬獻花籃儀式開始;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全體人員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
(八)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設施。
第十三條烈士公祭儀式中的禮兵儀仗、花籃花圈護送由組織活動的地方人民政府協調當地駐軍有關部門負責安排解放軍或者武警部隊官兵擔任。
烈士公祭儀式可以安排軍樂隊或者其他樂隊演奏樂曲,也可以播放音樂。
第十四條烈士公祭活動的花籃或者花圈由黨、政、軍、人民團體及各界群眾等敬獻。
花籃的緞帶或者花圈的挽聯為紅底黃字,上聯書寫烈士永垂不朽,下聯書寫敬獻單位或個人。
整理緞帶或者挽聯按照先整理上聯、后整理下聯的順序,雙手整理。
默哀時應當脫帽,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分鐘。
瞻仰烈士紀念設施時一般按照順時針方向繞行一周,活動人數較多的,也可以分別按順時針或者逆時針方向繞行半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烈士公祭活動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公民通過觀看烈士公祭活動直播、瞻仰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等,銘記烈士事跡,傳承和弘揚烈士精神。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學生以適當方式參加烈士公祭,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第十六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結合烈士公祭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講烈士英雄事跡和相關重大歷史事件,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其他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范,保持烈士紀念場所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氣氛,做好服務接待工作;可以按照莊嚴、有序、便捷的原則組織開展網上祭奠活動,方便廣大人民群眾瞻仰、悼念烈士。
第十八條單位、個人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組織開展緬懷紀念活動,應當文明有序,遵守有關祭掃禮儀規范,并接受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管理。
單位組織開展集體緬懷紀念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化程序。
第十九條對影響烈士公祭活動的,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氣氛的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烈士公祭從事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安葬在國外的烈士,駐外使領館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烈士公祭等祭掃紀念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