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社區):
為進一步健全網格員協助執行工作機制,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結合我鎮實際,現將《達州市通川區碑廟鎮組織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達州市通川區碑廟鎮組織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
開展執行工作的實施辦法
達州市通川區碑廟鎮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達州市通川區碑廟鎮
組織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
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區委政法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創新完善法治社會、誠信社會建設,系統整合政法系統資源力量,加強人民法院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聯動協助,促進矛盾糾紛化解,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組織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9〕139號),中共達州市委政法委、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組織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達中法〔2019〕282號)的要求,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按照依法、高效、公正的原則,推動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第二條 進一步健全網格執協機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大格局。
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1、通過“網格E通”平臺及時向轄區網格員分配任務,對未及時簽收、辦理的網格事件進行督辦;
2、會同人民法院定期對網格員開展培訓;
3、將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納入考核;
4、充分發動基層網格員、綜治巡邏隊員、紅袖標等群防群治力量積極參與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第四條 人民法院主要職責:
1、對網格員發現反饋的被執行人行蹤及財產信息立即進行核查;
2、會同網格服務管理中心定期對網格員開展培訓;
3、解答網格員法律問題;
4、對網格員符合領取執行懸賞金的案件出具證明,幫助網格員及時領取懸賞金;
5、對網格員參與協助執行的成效進行評價,作為各級政法委員考核網格管理員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網格員主要職責:
1、協助人民法院送達執行類法律文書;
2、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行蹤及財產線索;
3、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和解,立案前執行督促工作;
4、協助發布失信曝光信息、司法懸賞、司法拍賣等執行公開信息;
5、開展法治社會、誠信社會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營造褒獎誠信、打擊失信的良好輿論氛圍;
6、教育引導人民群眾增強風險意識,自覺防范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向當事人和社會各界解釋“執行不能”問題,引導社會公眾形成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知。
第六條 網格員協助送達法律文書、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行蹤及財產線索、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和解,立案前執行督促工作,需要符合承辦法官的發布要求。
第七條法院通過“智慧執行”系統將需要網格員協助的具體事項和執行法官的聯系方式,推送到區網格服務監管中心。區網格服務監管中心將協助事項作為網格事件分派給對應的網格員,網格員在接收協助執行事項后,及時向執行法院反饋網格員的聯系方式,在執行法官的指導下,完成協助執行事項,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形成工作記錄,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網格E通”系統向人民法院反饋照片、文字信息。
第八條 相關補貼標準
1、協助送達法律文書。網格員提供被執行人準確下落,協助成功送達執行法律文書或自愿向被執行人代為送達文書并在“網格E通”系統中回傳送達過程圖片和送達回證的,每案給予誤工補貼50元;
2、見證執行過程。人民法院在拘留、搜查、騰退房屋等現場執行時,網格員受邀完成見證現場執行工作的,每案給予誤工補貼 50元;
3、協助完成傳統查控。網格員經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基本情況,在“網格E通”系統中回傳查找記錄(包括圖片和文字說明),并由社區、村等單位出具相關證明的,每件給予補貼80元;
4、提供財產線索。提供被執行人車輛、務工收入、經商、拆遷款、賠償款等財產信息,由法院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每案給予誤工補貼200元。如執行懸賞案件,按照懸賞標準執行;
5、提供決定拘傳、拘留人員下落。執行法院擬決定拘留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網格員提供被執行人準確行蹤協助法院采取拘傳、拘留強制措施的,給予每案誤工補貼200元;
6、協助達成執行和解。網格員通過多方協調,促使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給予每案誤工補貼200元,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的,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誤工補貼100元;
7、協助化解涉執信訪。網格員協助人民法院成功化解涉執信訪案件的,每件給予誤工補貼300元。化解重大復雜涉執信訪案件的,每件給予誤工補貼500元。
第九條網格員完成相應協助執行的情況,由承辦法官進行具體審核。
第十條補貼發放流程:
法院每個月將轄區內協助事項完成情況形成臺賬(包括完成事項、網格員、補貼費用),由承辦法官初步核實后,交由區網格服務監管中心確認;區網格服務監管中心與網格員核對、確認后反饋法院發放誤工補貼。
第十一條每年評選“優秀執行調解員”和“優秀執行網格員”,頒發榮譽證書,對于特別優秀的執行調解員和執行網格員,向其所在鄉鎮(街委)發送感謝信。
第十二條開展定期督察機制,對于消極應付、推諉懈怠的網格員,將相應情況反饋至網格化服務監管中心,并視情況建議取消其執行網格員資格。
第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對網格執協工作有新要求的,按上級人民法院文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