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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達州市通川區委編辦關于同意調整市場監管部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函》(通區編辦函〔2024〕14號),對動態調整的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公示:
一、依法新增“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事項4項。
二、依法取消“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事項5項。
三、依法變更“對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
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事項5項。
附件: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
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
序號 | 對應省直部門 | 清單序號 | 當前情況 | 調整方式 | 調整后情況 |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行使層級 | 備注 | 權力 類型 | 權力名稱 | 行使層級 | 備注 | ||||||||
省 | 市 | 縣 | 省 | 市 | 縣 | ||||||||||
1 | 省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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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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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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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規定再次委托銷售,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規定對委托銷售行為進行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委托儲存、運輸行為進行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報告委托銷售、儲存情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儲存藥品的受托方違反規定再次委托儲存藥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運輸藥品的受托方違反規定運輸藥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儲存、運輸的受托方未按規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重大質量問題,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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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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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銷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終止妊娠藥品等國家禁止零售的藥品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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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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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設置專門質量管理部門或者人員、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藥品儲存和養護、停止使用、報告等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c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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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藥監局 | 4513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 | √ |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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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藥監局 | 4514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處罰 | √ |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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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藥監局 | 4516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行政處罰 | √ |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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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藥監局 | 4519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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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藥監局 | 4520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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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藥監局 | 4466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 |
| 變更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買藥品贈藥品或者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直接或者變相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違反規定的藥師或者藥學技術人員管理要求,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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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藥監局 | 4477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的;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改變經營方式的;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非法收購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生產范圍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 | √ | √ | √ |
| 變更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生產范圍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進行生產的;藥品經營企業未經批準變更許可事項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繼續開展藥品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范圍和品種;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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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藥監局 | 4481 | 行政處罰 | 對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及供應商未遵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要求,不能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持續合規等的行政處罰 | √ | √ | √ |
| 變更 | 行政處罰 | 對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購銷查驗義務或者開具銷售憑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及供應商未遵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要求,不能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持續合規等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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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藥監局 | 4482 | 行政處罰 | 對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地方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使用軍隊特需藥品或者軍隊醫療機構制劑;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等的行政處罰 | √ | √ | √ |
| 變更 | 行政處罰 | 對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地方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使用軍隊特需藥品或者軍隊醫療機構制劑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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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藥監局 | 4483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的行政處罰 | √ | √ | √ |
| 變更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的行政處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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