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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煙專〔2022〕8號
為依法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達州市通川區煙草專賣局制定了《達州市通川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現予以公告并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達州市通川區煙草專賣局
2022年7月25日
達州市通川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煙草專賣制度,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確保我區煙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和《四川省煙草專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川煙專〔2019〕3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通川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達州市通川區行政區域內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適用本規劃。
第三條 布局原則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開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合理配置煙草專賣市場資源,保持相對穩定,堅持煙草制品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兼顧保護未成年人、優待特殊群體、有效規范管理等社會各方利益,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通川區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對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四條 根據通川區行政區劃、地域分布、發展水平、經營業態等測算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以鄉鎮、村社、社區為最小單元,結合該單元地域面積、人口密度、交通狀況等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各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并通過發證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
(一)一類區域:通川區城區主要街道(東城街道除鳳凰山社區、西城街道、朝陽街道部分區域、鳳西街道部分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50米,且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
(二)二類區域:通川區街道(朝陽、鳳西、鳳北)部分社區及鄉鎮社區,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100米,且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馬踏洞、韓家壩、柳家壩、復興鎮等新建開發區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150米,且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
(三)三類區域:通川區自然行政村或由原自然行政村改設的農村社區,設置不超過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200米,且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
(四)四類區域:封閉式居民生活小區,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實際入住戶數達到500戶,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500戶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且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50米。若小區住戶總數不足500戶的可根據需求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封閉式居民生活小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總量統計包含小區內門市、裙樓商業門市、住宅改變為經營性場所等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總和。
(五)五類區域: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集貿市場,受所在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入住固定商鋪的商戶達到200戶,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且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100米,若固定商鋪不足200戶的可根據需求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六)六類區域:此類為特殊區域,受所在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且受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限制。工業園區、大型廠礦內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500米;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具備安全措施)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旅游景點服務中心(游客中心)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同一景區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超過3個;高等院校內每2000人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且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100米,同一校園內不超過3個;城區、鄉、鎮所在地以外的國道、省道、公路沿線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小于1000米;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在建工地,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但許可期限不超過2年;部隊營區、監獄,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五條 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零售戶原經營場所消失的,在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其間距按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的60%執行,不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該政策僅享受一次)。
第六條 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周圍禁止范圍內的持證零售戶,主動申請歇業注銷后六個月內重新申辦的,其間距按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的60%執行,不受本區域規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該政策僅享受一次)。
第七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持有民政、殘聯等部門有效證明的殘疾人或對殘疾人負有主要撫養、贍養義務的殘疾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其間距按所在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標準的50%執行(該政策僅享受一次)。
(一)視力殘疾: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一、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一、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重度(一級)、中度(二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不予放寬辦證條件:
(一)有固定職業及穩定收入來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職、退養待遇具有穩定生活保障的;
(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予放寬的情形。
第八條 下列情形按一戶一證的原則設置卷煙零售點,不受間距限制,但受所在區域卷煙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新設卷煙零售點的參照;
(一)三星級(含)以上或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的賓館、酒店等,且營業時間在12小時以上;
(二)營業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且營業時間在12小時以上;
(三)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且營業時間在12小時以上;
(四)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家庭成員(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中小學校內部及其出入口間距80米以內;幼兒園內部及其出入口間距50米以內;
(二)流動攤點、存車處、書報亭、活動板房、集裝箱式房屋、樓道隔斷、門崗室以及其他臨時建筑物和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
(三)經營場所因政府規劃待拆遷或征用的;
(四)主要經營文具用品、玩具等未成年人用品的場所,游戲廳、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
(五)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如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化學類、農藥化肥類、煙花鞭炮類、燃油燃氣類、金屬材料類、機械修理加工類、建材裝飾類、化妝品類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蝕揮發或產生粉塵造成煙草制品污染或對人體、環境造成潛在危害和傷害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到期延續
第十條本規劃正式發布之前,已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本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
(一)煙草制品零售點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其出入口間距50米以內的;
(二)符合本規劃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禁止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禁止延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十二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者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邊界與最近的煙草制品零售點邊界之間的距離。
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所行走的捷徑進行測量。
第十三條 本規劃中的“以上”“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規劃所稱營業面積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套內面積)。
第十五條 本規劃所稱封閉式住宅小區應有門崗和院墻,且未在小區內居住的人員不能隨意進入。開放式住宅小區應按所在區域的間距標準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住宅小區內的經營場所若不是商業門面,但依法改變為經營場所的,經營場所須與住所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本規劃由通川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的通告》(公告〔2019〕9號)不再執行。本規劃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規劃作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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