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發文日期】2023-10-31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統一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裁量尺度,進一步優化川渝地區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公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在《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發布)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