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委,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主管部門:
為加強通川區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的能力和水平,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使命感,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定,在全區開展人民調解評星定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定對象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等級人民調解員推薦范圍為: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調解員。
二、評定名額
按照《四川省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辦法》的規定,評定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5個,三級人民調解員5名,通川區人民調解能手10名。
三、評定條件
嚴格按照《四川省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辦法》之《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辦法》、《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人民調解能手命名辦法》執行。由各鄉鎮街委初審,區司法局復審并批準命名。
四、評定要求
?。ㄒ唬?/span>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推薦評定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廣征意見,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對象推薦上來。嚴格評定、評選標準,不搞平衡,不弄虛作假。嚴格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名冊。
?。ǘ?/span>傾向基層一線。推薦評定對象應向基層和村(社區)傾斜,各級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兼任人民調解員的不參評,一般工作人員兼任人民調解員的應嚴格控制比例。
(三)規范報送信息。推薦參評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要確保在人民調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信息完整準確;參評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隨審批表同步報送調解場所外觀(必須包括吊牌、標牌)及調解室內部照片電子版;推薦上報的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級調解員和調解能手要嚴格按照評定標準進一步完善,表格對應位置加蓋相應單位鮮章。
(四)嚴格報送程序。請于6月15日前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加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印章后將星級、等級和調解能手的名單及報表電子版(含照片)同時報達州市人民調解協會通川區分會(區司法局2樓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王剛聯系電話:13698106388;2102887郵箱:1134851601@qq.com)。
附件:1.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報表
2.三級人民調解員申報表
3.通川區人民調解能手申報表
4.《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辦法》
5.《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
6.《人民調解能手命名辦法》
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報表
申報單位: **人民調解委員會
審核單位: **鎮人民政府
批準單位: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
人民調解 委員會名稱 |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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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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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 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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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場所 面積 |
| 調解場所是否 單獨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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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 委員會成員 ( 人) | 專職調解員 |
| 大專以上學歷 |
| |
兼職調解員 |
| 高中以下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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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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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得分 ( ) | 組織隊伍 建設 |
| 制度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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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化建設 |
| 業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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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跡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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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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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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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三級人民調解員申報表
申報人姓名:
推薦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
審核單位: **鎮人民政府
批準單位: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
姓 名 |
| 年齡 |
| 性 別 |
| 照片 (1寸)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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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調解 工作時間 |
| 所在調委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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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 個人調解室 |
| 調解糾紛數量 |
| 累計調解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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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簡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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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治安或刑事犯罪記錄 |
經核查,***同志無治安處罰或刑事犯罪證明。
核查單位:**派出所 2023年 月 日 | |||||
主要事跡(含獎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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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
審核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
批準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附件3
通川區人民調解能手申報表
申報人姓名:
推薦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
審核單位: **鎮人民政府
批準單位: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
姓名 |
| 年齡 |
| 性別 |
| 照片(1寸) | |
政治 面貌 |
| 民族 |
| 文化 程度 |
| ||
所在調委 會名稱 |
| 參加調解工作時間 |
| ||||
調解糾紛 數 量 |
| 糾 紛 受理率 |
| 調解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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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簡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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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治安或刑事犯罪記錄 |
經核查,***同志無治安處罰或刑事犯罪證明。
核查單位:**派出所 2023年 月 日 | ||||||
主要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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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
審核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
批準 單位 意見 |
年 月 日 |
申報表填報說明
1.封面申報單位為申請三星級評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審核單位為所在地鄉鎮街道,批準單位為區司法局;推薦單位為申報三級和區級能手的調解員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2.表格內頁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欄填寫調委會規范化名稱,一律不得填寫調解室、小組等調解機構。
3.調解場所面積一欄包括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面積的總和。
4.專職調解員一欄填寫專門或主要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等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員。
5.考評得分一欄指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四川省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辦法》之《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推薦評定的調委會進行打分。
6.調解糾紛數量一欄是指申報人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調解的糾紛總數;累計調解數量一欄是指該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以來調解糾紛的總數。
7.個人簡歷一欄填寫申報的調解人員主要學習、工作和等級評定以及調解單位變動等情況。
8.有無治安或刑事犯罪記錄一欄填寫申報對象應到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查詢有無治安或犯罪記錄情況。
9.主要事跡一欄填寫申報對象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經驗、做法,原則上不超過1500字。
10.推薦評定對象應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單位(部門)領導兼任不得參與推薦評定工作。
11.推薦評定對象應按要求寫表格,材料為四號仿宋字體,雙面打印,表格對應位置加蓋相應單位鮮章,表格一式三份。
附件4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深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打造人民調解工作品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四川省人民調解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對象為村(社區)、鄉鎮(街道)和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以及創新設立的縣(區、市)、市(州)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級。五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省司法廳評定;四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定;三星、二星、一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定。
第三條鄉鎮(街道)、村(社區)和由縣(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星級(含)以下的評定工作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市(州)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創新設立的縣(區、市)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星級(含)以下的評定工作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市(州)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工作由省司法廳進行。
第四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評定實行申報制,由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照評定辦法自評后,向指導設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等級申請;指導設立的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申請并結合調委會平時工作和建設情況,在本級權限內進行評定。
超過本級星級評定權限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初評后,逐級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定。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各自權限范圍內、申請星級評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評定辦法逐一比照、核實、檢查,確保評定工作的真實性、規范性、嚴肅性。
司法行政機關最終評定的星級不得高于調委會申請評定的星級。
第六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掛牌制。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標志牌由評定星級的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統一式樣制作。星級標志牌分為一至五星級,銅皮表面、褐色木質邊框、紅字紅星,規格為40cm c 30cm。原則上,星級標志牌應懸掛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外墻醒目、適當位置。
被評定為二星級和一星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不授牌,但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參與評定的有關情況存底備查。
第七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定一次。由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復審或晉星級申請,報送兩年來的工作材料,呈報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審定。晉星級或降星級的,收回原標志牌,發放新的星級標志牌;一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級不成功的,取消星級,標志牌收回;未按時提出復審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稱號取消,標志牌收回。
前次未評上一星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評定辦法自評后,再次向指導設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報上一次未被評上一星級的原因。
第八條申報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嗣裾{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登記的。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達到“六統一”(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要求。
?。ㄈ﹥赡陜热嗣裾{解員無因調解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以及無因違反調解紀律或者違法違紀行為被罷免、撤換人民調解員資格的。
?。ㄋ模┎荒苌陥笮羌壢嗣裾{解委員會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已經被評定上星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現第二、三款情形的,評定機關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撤消星級、降星級或其它處理。
第十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實行百分制,得分在96分以上的可評定為五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90—95分的可評定為四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80—89分的可評定為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70—79分的可評定為二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60—69分的可評定為一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低于60分的不定星級。
第十一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采用扣分制,每次扣分基數為1分,單項扣分不得超過本項總分。
第十二條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評分分為組織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規范化建設、業務建設四類,計100分。具體評分辦法如下:
?。ㄒ唬┙M織隊伍建設:25分
1、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計2分;否則,不計分。
2、人民調解員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推選或者聘任,人民調解員信息登記齊全,計4分;未按程序選聘的,扣2分;沒有信息登記的,扣2分。
3、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計8分。開展了培訓工作,但無方案、文件、記錄的,扣2分;本調委會80%的人民調解員未達到《人民調解員培訓辦法》第二條的時間規定,扣2分;人民調解員培訓率未達到100%,每減少1%,扣2分。
4、鄉鎮、街道和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人數占人民調解員總數80%以上,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歷人數占人民調解員總數80%以上,計3分;否則,扣1分。
5、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計2分;否則,不計分。
6、從政法系統和其他行政機關退休干部、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各行業中選聘人民調解員或組建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計4分;沒有開展任何形式的聘任工作,不計分。
7、人民調解員無違法違紀投訴或雖被投訴,經查證不屬實的,計2分;否則,不計分。
?。ǘ┲贫冉ㄔO:20分
1、工作責任制度:人員分工明確,責任落實,計2分;工作人員未進行分工,責任不到位,扣1分。
2、學習例會制度:每月安排1次政治理論、政策、法律法規、文件等學習或召開業務會議、研究重大矛盾糾紛調處方案,交流工作經驗等,計3分;1年召開學習例會每減少3次,扣1分。
3、請示報告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或涉穩案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或黨委、政府匯報,計4分;未按規定時限匯報的,扣2分;未按規定時限匯報,導致矛盾糾紛升級擴大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以及沒有匯報的,不計分。
4、統計制度:按要求做好矛盾糾紛登記和統計,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數據準確、真實、平衡,計5分;沒有按時上報的,扣3分;沒有上報以及數據不準確、不真實、不平衡的,不計分。
5、回訪制度:結案后回訪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履行情況,做好當事人情緒疏導和安撫工作,計2分;回訪但未作記錄的,扣1分;沒有回訪的,不計分。
6、分析制度:按要求定期梳理分析矛盾糾紛的成因、特點、趨勢和解決方案,為基層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詳實資料,計2分;沒有分析的,不計分。
7、人民調解委員會還建立了其它相關制度的,計2分;沒有建立的,不計分。
(三)規范化建設:20分
1、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豎式吊牌或統一的方形標牌的,計2分;沒有吊牌或統一的方形標牌的,不計分。
2、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印章的,計4分;沒有印章或印章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不一致的,不計分。
3、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司法部統一的人民調解標識的,計2分;標識未統一的,計1分;沒有標識的,不計分。
4、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辦公室、調解室和檔案室,計3分;多室合一或只有調解室的,扣1分;沒有相對固定工作場所的,不計分。
5、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辦法》第十八條要求,調解室內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工作要求、調解紀律、糾紛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調解程序等內容整體上墻,計5分;沒有整體上墻,但內容全面的,扣1分;沒有整體上墻且內容缺失較多的,扣3分;墻上沒有懸掛任何相關內容的,不計分。
6、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辦公桌椅、電話、電腦、打印機、照相機、檔案柜等必需的辦公用品,計2分;缺少部分辦公用品并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扣1分。
7、調解室內首席調解員(調解主持人)、調解員、記錄員、當事人、證人和旁聽席等座牌按要求設置并擺放規范的,計2分;座牌不全的,扣1分;未按要求設置的,扣1分;沒有任何座牌的,不計分。
?。ㄋ模I務工作開展:35分
1、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有計劃、有安排、有落實,計4分;工作計劃安排不科學,排查不認真,扣2分;未開展排查工作,不計分。
2、認真開展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排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有數據統計、工作總結等,計3分;開展專項活動,但沒有相關統計、總結的,扣1分;未開展專項活動的,不計分。
3、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調解成功率96%以上,計6分;調解成功率每降低1%,扣1分;受理率未達100%,不計分。
鄉鎮、街道以及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調解成功率90%以上,計6分;調解成功率每降低2%,扣1分;受理率未達100%,不計分。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調解成功率80%以上,計6分;調解成功率每降低5%,扣1分;受理率未達100%,不計分。
4、依法調解、程序規范,經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起訴率低于0.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支持率達80%以上,計4分;起訴率超過0.1%,扣2分;人民法院支持率每降低10%,扣1分。
5、人民調解協議履行率達95%以上,對有賠付內容的矛盾糾紛當事人回訪率達100%,計4分;履行率或回訪率每降低1%,扣1分。
6、人民調解協議書按照司法部統一格式制作,計5分;協議書制作不規范率每減少1%,扣1分。
7、工作記錄清晰完整,矛盾糾紛排查、受理、調解登記,人民調解委員會例會、學習、重大糾紛討論,人民調解工作資料、文件、總結和其它文字材料齊全,裝訂規范,計3分;記錄不齊,扣1分;裝訂不規范、沒有存檔的,扣1分。
8、人民調解案件一案一卷(簡易糾紛可以多案一卷),封面字跡工整,卷內材料齊全,規范有序裝訂,計4分;裝訂不規范、卷宗內頁順序混亂,扣1分;未裝訂的,扣2分。
9、全年報送人民調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例達4條(個)以上,計2分;報送1-3條(個)的,計1分;未報送的,不計分。
第十三條成立了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市(州)、縣(區、市),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評定工作可以由協會進行。
附件5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
為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四川省人民調解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調解員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分首席人民調解員、一級人民調解員、二級人民調解員、三級人民調解員四個等級,其中首席最高,依次降低,直至三級。
第二條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員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
第三條經過司法行政機關統計的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兼職人民調解員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特邀人民調解員不參加等級評定。
第四條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工作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設立司法行政機關按規定權限進行。超過評定權限的,逐級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定。
第五條首席人民調解員評定及工作證發放工作由省司法廳進行;一級人民調解員評定及工作證發放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二級和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及工作證發放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
第六條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應當主要依據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結果每年進行一次,縣(區、市)、市(州)、省應錯時進行。
第七條各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
(一)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原則上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時間1年以上,具備基本的法律政策知識,了解和掌握調解工作程序,能夠獨立開展一般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和調解文書規范制作,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
?。ǘ┒壢嗣裾{解員評定條件:
1、原則上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2年以上,能獨立調解比較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能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年調解矛盾糾紛不少于20件,調解成功率在95%以上。
2、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有參與、協助黨委和政府調處重大疑難糾紛的實際經驗。
3、有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可以帶領和動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他調解員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能夠熟練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4.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無因調解不當發生民轉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體性事件。
?。ㄈ┮患壢嗣裾{解員評定條件:
1、原則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3年以上。
2、能獨立調解重大、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獨立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累計成功調解矛盾糾紛不少于200件;年調解矛盾糾紛總量30件以上??梢詫Ρ镜貐^重大疑難糾紛和某個時期的重點問題及帶有普遍性的熱點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指導性意見。
3、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人民調解委員會骨干。
4、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無因調解不當發生民轉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5、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勇于開拓,大膽實踐,不斷創新,在預防糾紛發生、防止矛盾激化、調解重大疑難糾紛或群體性糾紛中發揮主導作用。
原則上,從事法律專業的離退休人員可以直接申請參加一級人民調解員評定。
(四)首席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
1、在一級人民調解員中產生。
2、受到過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表彰。
3、有自己的人民調解工作室。
4、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群眾信賴,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定為“四星”級以上。
5、積極開展人民調解調研和創新工作,獲得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認同。
第八條人民調解員等級由低到高依次晉升,并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員協會按程序、條件、權限逐級申報和進行等級評定。
第九條獲得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省級以上部門聯合表彰的以人民調解工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破格晉升;事跡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的,可以越一個級別晉升。
第十條民族自治區域以及偏遠山區的人民調解員的三級、二級、一級評定條件可以在學歷、文書規范制作、調解糾紛數量方面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員申請等級評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救艘淮缑夤诓噬諆蓮垺?/span>
?。ǘ┍救松矸葑C復印件一張。
?。ㄈ┤嗣裾{解員等級評定申請表。
?。ㄋ模W歷、工作經歷和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ㄎ澹┎簧儆?/span>5份由本人制作的調解協議書復印件。申請三級評定的人民調解員不提供調解協議書復印件。
?。┥暾埵紫嗣裾{解員等級評定的,還應當按照申請條件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同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中,高等級人民調解員可以指導低等級人民調解員的調解程序、協議書制作、業務工作等。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等級晉升程序:
?。ㄒ唬┓蠒x級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向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晉級申請,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向有權評定機關推薦晉級。
?。ǘ┰u定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推薦晉級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ㄈ瞬榉蠗l件的人民調解員,評定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有下列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取消其等級資格,收回工作證并按《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一)在等級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
(二)違反調解紀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ㄈ┻`法犯罪,被處罰的。
附件6
人民調解能手命名辦法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增強人民調解員自豪感、成就感,提高人民調解質量,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四川省人民調解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調解能手從專職人民調解員、兼職人民調解員和特邀人民調解員中產生。
第二條人民調解能手命名條件:
?。ㄒ唬┱J真履行人民調解員職責,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符合人民調解員表彰條件,在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員協會組織的考核中多次被評為優秀等級且沒有不合格等次記錄。
?。ǘ┊斈曛鲃诱{解和依申請調解的矛盾糾紛不少于50件,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調解率達100%,一般性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
(三)當年調解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和黨委、政府交辦以及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委托調解的矛盾糾紛,成功率達90%以上。
?。ㄋ模?/span>2年內制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沒有出現被法院判決撤銷或無效的情況。
(五)近2年轄區內經調解實現四無(無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無民間糾紛引起自殺、無群體性械斗、無群體性上訪)。
?。?/span>2年內無違法違紀或雖被投訴但經查證不屬實的情況。
?。ㄆ撸┰诋數鼐哂休^高的社會影響
第三條人民調解能手分為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名稱分別統一為四川省人民調解能手、xx市(州)人民調解能手、xx縣(市、區)人民調解能手,分別由對應的司法行政機關發證、授牌。
第四條縣級人民調解能手,由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推薦,鄉鎮(街道)司法所初審,縣級司法局命名;市級人民調解能手由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推薦,縣級司法局初審,市級司法局命名;省級人民調解能手由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推薦,縣級司法局初審,市級司法局復審并呈報,省司法廳命名。
第五條原則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擬命名的人民調解能手從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命名的人民調解能手中產生。
第六條人民調解能手命名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按照縣、市、省的順序錯時命名。原則上,省廳命名工作在年底進行。
第七條人民調解員榮獲人民調解能手稱號不受次數限制。
第八條除正常的年度表彰和能手評選外,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進行類似的人民調解員評選、命名工作。
第九條對弄虛作假的人民調解員,一經發現,4年內不得參與任何有關人民調解工作先進評選資格;因弄虛作假已經獲得命名的人民調解員,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機關取消命名資格,收回證、牌并在轄區內予以通報。
第十條市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級地理區域、本地矛盾糾紛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等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人民調解能手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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