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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機關辦公用品管理,規范辦公用品的采購、領取及保管行為,節約開支、減少浪費,保證機關事務正常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的采購管理僅適用于街道機關內部使用的辦公用品、物資、設備等采購。
第三條 機關各部門所需的日常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廣告宣傳制作等辦公用品,由各部門相關責任人根據庫存量及使用需求量,填寫《辦公用品(設施設備、維修維護、廣告宣傳制作)采購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每季度按需詢價采購一次。單項大宗采購5000元以上的物品,由各部門報分管領導審批,并經黨工委會議研究通過后,按程序進行采購。
第四條 各部門所需固定資產、設施設備由需求部門向分管領導申請,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轉街道辦公室按程序進行采購。
第五條 機關后勤服務用品:主要指為保障機關日常運轉所需的生活類物資消耗品,主要包括垃圾袋、清潔劑、潔廁液、掃把、拖把、垃圾桶、垃圾簍等物品。由街道辦公室根據庫存量及使用需求量,填寫《辦公用品(設施設備、維修維護、廣告宣傳制作)采購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每季度按需詢價采購一次。
第六條 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的自然損壞由街道辦公室統一申請修繕;各部門辦公室內所有設施設備由各部門申請維修。
第七條 本制度所指辦公用品分為低值易耗品、耐用品及固定資產。
(一)低值易耗品。鉛筆、橡皮、膠水、膠帶、單(雙)面膠、圖釘、回形針、信封、便箋、抽桿夾、文件袋、文件夾、印油、資料盒、簽字筆、筆芯、白板筆、螢光筆、修正液、訂書針、尺子、長尾夾、卷筆刀、電池、大頭針、紙類印刷品等辦公文具類物品;墨盒、硒鼓、碳粉、軟盤、刻錄盤、復印紙、插座、電源線、計算器、訂書機、剪刀、裁紙刀、印臺、U盤、燃油等物品。
(二)耐用品及固定資產。
1.辦公家具類。各類辦公桌、辦公椅、會議椅、檔案柜、沙發、茶幾、電腦臺、保險箱及室內非電器類較大型的辦公陳設等。
2.辦公設備類。電腦、傳真機、復印機、打印機、碎紙機、掃描儀、幻燈機、電視機、攝像機、照相機、移動硬盤、空調、電風扇、音響器材、電話機等。
(三)廣告宣傳制作。各類專業廣告設備、器材、服裝、獎牌、活動展板、條幅印刷、宣傳冊(頁)、海報、展架及字牌等宣傳制品。
第八條 加強辦公用品日常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辦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
(一)購置和使用辦公用品要秉承厲行節約的原則,物盡其用,杜絕浪費。根據辦公用品的耗用程度合理采購,防止重復購置、浪費現象發生;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學性和計劃性,印制前要認真做好校對、檢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二)辦公用品原則上根據采購計劃由各部門負責保管。嚴禁機關職工將辦公用品帶出機關挪作私用。機關職工離崗離職時,所在部門交接人對照職工辦公用品領用臺帳清收其所領辦公用品,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
(三)凡屬各部門職工內部共用的辦公用品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丟失或人為損壞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四)各部門要愛護辦公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廢置,要認真遵守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延長物品使用年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