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水利廳公告2023年第2號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發文日期】2023-05-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等規定,現就我省水資源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取用不同類別水資源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類別水資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額標準。
二、納稅人應當于取得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信息變更后的首次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納稅人取得兩個以上取水許可證的,應當分別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
三、以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達本年度取水計劃并抄送取水審批機關。納稅人在獲得年度取水計劃后的首次納稅申報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除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5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報之日起5日內完成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納稅人核發《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附件2)。
五、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應當按照行業或類別分別填報《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A》(附件3)和《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B》(附件4)。除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應當同時報送《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
六、對具有減免稅性質代碼的水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填報《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附件5)。
七、除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資源稅按季征收。
八、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doc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水利廳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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