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區府發〔2023〕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蓮湖景區、經開區管委會,區級各部門(單位):
按照省、市證明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及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要求,結合各單位報送情況,經區司法局審核后上報區政府審定,現就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公布的《達州市通川區保留證明事項清單》(通區府發〔2021〕4號)進行調整,并公布《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保留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3月動態調整)》(見附件)。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調整后的清單、目錄執行。對取消的證明事項,各單位不得再向辦事群眾和企業索要;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單位要認真研究承諾制實施后的后續監管問題,積極通過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強化信用風險防控措施等方式穩妥推進;除保留的證明事項外,各單位在行使行政權力和提供公共服務時,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做到清單之外無證明。
附件:1.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
2.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
3.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保留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3月動態調整)
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原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原出具單位 | 辦理事項 | 取消理由 |
1 | 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一條 | 區住建局 | 工傷保險機構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四川政務服務網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辦理,已不再需要該類證明事項。 |
2 | 農民工工資專戶證明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 | 區住建局 | 金融機構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四川政務服務網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辦理,已不再需要該類證明事項。 |
3 | 近3個月50萬元以上銀行存款證明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八條 | 區發改局 | 銀行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法規修訂。《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修訂)》已刪除《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八條規定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款項。 |
附件2
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出具單位 | 辦理事項 | 實施方式 |
1 | 同址證明(門牌號變更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 區市場監管局 | 民政部門(門牌號碼 確定機構) | 市場主體登記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2 | 農民身份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區市場監管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3 | 經濟困難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條 | 區司法局 | / | 申請法律援助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4 | 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第十三條 | 區交運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5 | 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區交運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6 | 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 | 區交運局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7 | 教學車輛購置證明 | 區交運局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8 | 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 區交運局 | 人社部門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9 | 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 區交運局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10 | 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 區交運局 | 金融機構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11 |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 | 區交運局 | 交通運輸部門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12 | 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 | 區交運局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
13 | 民辦學校設置審批中校長任職資格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 區教育局 | 教育主管部門或原工作單位 | 民辦學校設立審批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14 | 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總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 | 區住建局 | 金融機構 |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 |
附件3
達州市通川區區本級保留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3月動態調整)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出具單位 | 辦理事項 | 備注 |
1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 區市場監管局 | 房屋產權確權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 | 市場主體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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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家工作人員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國境證件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6號)第四條 | 區公安分局 | 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 | 普通護照首次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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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親屬關系證明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第八條 | 區公安分局 | 戶籍地派出所 |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定居、探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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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人以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村組知情人情況證明、村(社區)情況證明、鄉(鎮、街道辦)計生辦調查證明 | 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人口科技〔2011〕67號)第十八條 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川人口發〔2012〕2號)第四條 | 區衛健局 | 群眾、村/社區、鄉/鎮/街道辦 | 用于申請再生育、申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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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培訓、考核證明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 區衛健局 | 1年內我省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連續6個月培訓考核合格證明;二級甲等綜合醫院進修培訓、三級醫院出具考核證明 | 用于辦理醫師執業注冊、變更執業范圍、執業類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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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培訓、考核證明 | 《護士條例》第七條第四款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款 《四川省護士執業注冊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 | 區衛健局 | 二級綜合醫院 | 用于辦理護士注冊、重新注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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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證明、參加母嬰保健技術的培訓,并考核合格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通知》(國衛婦幼函[2019]297號)產前篩查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 區衛健局 | 工作證明由工作所在單位證明;培訓證明由省、市、區具備培訓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首次申報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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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經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經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證明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款;第十三條第二、三款 | 區衛健局 | 工作證明由工作所在單位證明;培訓或進修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 | 辦理美容主診醫師備案使用;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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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須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 |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9〕96?號)附件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第三條第(三)項 | 區衛健局 | 公安部門 | 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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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生兒姓名不符合戶籍管理規定而無法進行戶籍登記的證明 |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9〕96?號) | 區衛健局 | 公安部門 |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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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供、管水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 《衛生部關于印發<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62號)第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區衛健局 | 提供體檢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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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 | 區民政局 | 住所產權人 | 社會團體成立,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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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養人提供的證明:1.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3.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4.收養繼子女的,提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 區民政局 |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計劃生育部門;公安機關;民政婚姻登記機關 | 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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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送養人提交的證明:1.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2.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3.生父母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4.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5.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 | 區民政局 | 公安機關、法院等相關部門 | 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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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姻關系證明 (可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供) | 四川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實施細則》的通知(川民發〔2019〕44號)第五十二條第七項 《民政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發布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 區民政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婚姻登記檔案丟失,補領婚姻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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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親屬關系證明 | 《民政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發布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 區自然資源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辦理不動產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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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同址證明(門牌號變更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 區自然資源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辦理不動產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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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監護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 區自然資源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辦理不動產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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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屋產權所屬及居住情況等相關事宜證明(無法提供權屬證明的情況下) | 《供電供應和使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八條 | 國網達州供電公司、達州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 用戶所屬村委、社區居委會、街道辦及以上政府部門 | 辦理用電新裝、增容及其他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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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同址證明(門牌號變更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 | 區市場監管局 | 民政部門(門牌號碼 確定機構) | 市場主體登記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21 | 農民身份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區市場監管局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22 | 經濟困難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條 | 區司法局 | / | 申請法律援助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23 | 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第十三條 | 區交運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24 | 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25 | 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26 | 教學車輛購置證明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27 | 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 人社部門 |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28 | 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辦理備案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29 | 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 區交運局 | 金融機構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30 |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 | 區交運局 | 交通運輸部門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31 | 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 | 區交運局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 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
32 | 民辦學校設置審批中校長任職資格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 區教育局 | 教育主管部門或原工作單位 | 民辦學校設立審批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33 | 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總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 | 區住建局 | 金融機構 |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說明:根據省、市關于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要求,各部門(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在區級保留證明事項清單中,重點選取了14項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形成《通川區區本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首批目錄》。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要求的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