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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廟鎮2023年森林防滅火應急處置辦法
來源:碑廟鎮
發布日期: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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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森林防滅火撲救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我鎮森林防滅火處置應急能力。結合我鎮實際,為保障在撲救森林防滅火,落實護林防火工作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預防為主、防滅結合、安全第一、科學撲救的方針,嚴格執行三先四不打的原則,提高森林火災的撲救能力,做到撲救措施條理化,實施措施系統化,為迅速而有秩序地撲救森林火災,將損失降到最小程度,特制定我鎮應急處置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森林火災是突發性高、持續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一旦發生,會給國家森林資源造成巨大的損失,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森林火災的撲救,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必須建立健全預警應急機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發現、早報告、早撲救。森林火災具有自然和人為雙重屬性。自然屬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狀況、氣候變化、高溫、大風、雷電等高火險天氣易形成森林火災。人為屬性是指人們在野外一些違規違章用火現象,直接或間接引發森林火災。

第二條  護林防火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鎮林業站及各村(社區)應加強對護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大護林防火各項工作的落實力度。

第三條  護林防火工作責任重于泰山,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各村(社區)應立足護林防火工作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預防為主、防滅結合、安全第一、科學撲救的方針;嚴格執行三先四不打的原則,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能打火,高溫大風時段不能打,夜間及視線不明時不打,懸崖陡坡等不利地形不打做到防患于未然。各村(社區)和鎮林業站在預防森林火災工作中必須做到:

一、利用各種有效的方式,大力宣傳國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火災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全鎮干部群眾對護林防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二、督促做好巡山管護工作,對在林區中發現的一切閑散人員,要堅決勸告下山,消除隱患。

三、封山育林區,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帶火種上山,一經發現,要堅持予以沒收火種特別是每年的.八婦女節清明節春節期間元九登高節,更要做好各上山主要路口過往人員的詢問、排查工作。

四、對各村轄區的進林區人員,嚴禁攜帶火種,加大排查力度。

第四條  林防火工作中,遇有山林火災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應首先向鎮政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再由指揮部根據火勢向鎮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森林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情發生后,按任務分工組織開展早期處置。初期火情目測森林、林地過火面積1公頃以下,沒有潛在危害,達不到區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則的森林火情火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鎮政府、村(社區)就近組織受過專業培訓的力量進行先期處置;預判可能發生一般、較大森林火災,由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分別報請市級、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林防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林防火應急過程中,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縱火者及在林防火應急過程中玩忽職守、責任不明確、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第七條  為便于在火警發生后的撲救工作協調聯系和調度指揮,成立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鎮應急辦。由碑廟鎮黨委書記、鎮長為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分管林業和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由應急辦主任、林業站站長、派出所所長、財政所所長、綜治辦主任、社會事務辦、重點辦、衛生院院長及各村(社區)書記、副書記組成。由林業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應急辦負責處理具體日常事務工作。

第八條  組建撲火隊伍。

撲火隊員由鎮、村、組干部及部分群眾組成,撲火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進行撲火工作;

(二)全天候待命,遇有火情發生,接到通知后必須第一時間到達撲火現場;

(三)負責現場火災撲火工作。

(四)負責火災撲滅后的掃尾工作,由各村負責人調動村、組干部、群眾清理余火,杜絕死灰復燃;

(五)做好來滅火工作的運輸或其它工作。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九條  在整個森林防火期,即每年11至次年531,全鎮各單位、部門、村(社區)必須有專人負責值班,認真填寫《火情登記薄》,內容有:報警單位、報警人、報警時間、起火地點、火情種類等;并保證通訊暢通無阻,遇有火情發生,要能夠及時與各級取得聯系。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818-3801094

第十條 遇有火情發生,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各村(社區)組織的人員上山參加撲火時,要留有值班人員繼續值班,以便需時迅速組織其他群眾進行增援。

第四章  撲火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森林火災撲救組 

1.轄區村、社區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本村、社區的義務撲火隊伍進行撲救;

2.轄區村、社區對發生的森林火災不能控制,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情調度鎮級撲火隊伍;相鄰村、社區的撲火隊伍進行增援撲救。

第十二條  森林火險等劃分,根據轄區資源及風險等,三上村、千口村、大營村、鑼鼓村為一級火險區;石筍村、陡坑村、鹽井村為二級火險區;寶鼎社區、永紅社區為三級火險區。

第十三條  后勤保障由分管財務的副鎮長和財政所所長負責。

車輛保障

鎮級各單位車輛必須優先保障林防火工作的用車安排,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

后勤物資保障

1.負責上山參加撲火人員的水和干糧的準備和運輸;

2.妥善安排好撲火隊伍歸來時的洗漱和就餐;

3.遇特殊情況時,做好送餐飲物品到撲火現場的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救護

責任單位:鎮衛生院

責任人:分管衛生工作的副鎮長及衛生院院長。

主要職責是:

1.接到通知后,迅速組織醫療隊伍奔赴火災現場,以便及時對因撲火受傷的人員進行救助;

2.向撲火現場提供必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五章  撲救程序

第十五條  撲救火災

發現火情后,鎮政府應立即采取積極處置措施,啟動撲救響應工作,建立撲火指揮部,明確撲火指揮員,就地就近組織和調動鎮、村(社區)應急撲火隊伍,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期階段。同時向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每小時報告1次火情,特殊情況要隨時報告,密切關注火情變化,并視火情變化及時請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啟動區應急預案。

火災等級設定為IV(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I(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四個響應等級預判可能發生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及以上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組織和協調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消防救援隊伍等專業隊伍,申請調配航空滅火飛機、消防水車等大型裝備參與現場處置,依托防火道、隔離帶阻隔火災蔓延,力爭撲滅火災。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武警部隊、民兵應急分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必須提前進行火場勘察(火場位置、火線長度、火場面積、火場氣溫、火場風力風向、林火種類、植被類型、可燃物水平垂直分布、道路交通、重要目標、友鄰配屬等),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災發展趨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行動時,加強火場管理,保持通信暢通,設置火情觀察哨,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及時預警,堅決做到三先四不打,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用未經專業訓練以及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第十六條  轉移安置人員

森林火災發生后,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第十七條  保護重要目標

軍事、民用等重要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電力、通信設施、學校、村莊、居民區等重要目標物或重大危險源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當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疏散受威脅的群眾并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并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以水滅火、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第十八條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火場周邊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資運輸的通道。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第十九條  發布信息

通過官方微信等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災情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等。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語言和不實信息,及時辟謠澄清。

第二十條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明火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火指揮部組織足夠的半專業撲火隊、民兵等人員看守火場,嚴防死灰復燃。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撲火人員方可撤離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第六章  火場跡地管理和火場調查

  跡地管理:發生山火的村,要安排足夠的人員監守火場,消滅余火。留守人數由現場指揮按其跡地面積和氣候條件的需要確定,主要任務是清理余火,待余火徹底清除后繼續監守3小時以上,在確保不發生死灰復燃的情況下方可撤離。

  火場調查和案件查處:火場調查和案件查處,配合林業執法部門、森林警察大隊、派出所實事求是地進行現場勘查,查找火因,對肇事者進行處理,并將全部材料整理入檔。

  護林防火紀律及獎勵

第二十三條  所有進入撲火現場的撲火人員、裝備、物資、車輛等,必須服從指揮,統一調動,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第二十四條  對提供查案線索、舉報縱火者的人員進行重獎。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各單位、部門若出現在值班過程中有脫崗、離崗現象,將對當事人給予100元的罰款,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組織實施的;

二、違抗林防火指揮部命令、拒絕承擔應急任務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村(社區)應根據《碑廟鎮森林防火應急處置辦法》制定出符合本村(社區)切實可行的相應應急措施或方案,并報送鎮林防火指揮部存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應急處置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遇火災發生,立即啟動。

第二十九條  本應急處置辦法經鎮政府批準,由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督促、檢查、落實,并授權鎮林業站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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