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我區城市規劃區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與服務,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社會治理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通區府辦發〔2020〕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區城市規劃區(西辦:文鳳社區;鳳北:石龍溪社區、韓家壩社區、徐家壩社區、雙魚湖社區、肖公廟社區、犀牛山社區;復興鎮:鳳舞社區、復興社區、新橋社區、羅家壩社區、孫家坪社區、九龍社區、板橋社區;雙龍鎮:平橋社區、重石村、騎龍社區、雙豐社區;東岳鎮:鳳凰村、虹橋社區、東興社區、興盛社區、有力社區、玉鐘村、山橋村、龍興村、飛進社區;羅江鎮:金鳳村、高石社區、三橋社區、洞巴村、鳳尾村、中心社區、友誼村、柏林社區、廠壩村、北斗村、高巖村、太河村、密林村、廟坪村、天池村、石燕社區;磐石鎮:譚家溝村、何家壩社區、米田村、渡口村、川主廟村、李家渡村、金龍村、鹽井壩村、余家寺村、新店社區、場壩村、王家橋社區、袁家溝村社區;蒲家鎮朱仙社區)內村(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用宅基地原址重建或統規自建的自建房,且未位于城鎮建成區內和納入近期征地拆遷的區域,適用本細則。待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后,嚴格按照新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執行。
第三條 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務遵循政府主導、部門指導、居民自治、戶主負責、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原有宅基地或聚居點建造的住房及附屬用房。
第五條 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以下所稱標準均指本條):
(1)現有(或原有)住房為不能通過維修、加固、治理繼續居住的D級危房、火燒房、地災房。
(2)村(居)民自建房應當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或規劃聚居點建設。
(3)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易地建房戶其原宅基地需騰退復墾。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戶按3人,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戶按5人計算;增加建房用地面積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房屋建筑層數不得超過兩層,單層層高不超過4米;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2人及以下戶按2人計算。如遇征地拆遷,按照《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達市府發〔2018〕22號)規定的人均建筑面積政策補償,超出人均規定且依法審批的建筑面積,按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附件1)。違建建筑面積不予以補償。
(4)已納入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村(居)民住宅,需維修加固的,按原層數、原面積和歷史建筑景觀風貌要求維修加固。屬于文物保護建筑和控制性保護建筑范圍內的危房改建,應當書面征得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5)建造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人合法權益,也不得侵害集體公共利益。
第二章 職能職責
農村宅基地用地和聚居點建設用地上建房審批管理事關廣大農民居住權益,涉及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各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單位職能職責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進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鎮村國土空間規劃,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報區自然資源局。
第七條 區自然資源局職責。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宅基地不動產權登記頒證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區住建局職責。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及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完善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因地制宜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免費供建房人選用,加強農房風貌管控和農村建筑工匠培訓管理。
第九條 區公安分局負責對居民自建房屋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置。
第十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農村宅基地及建房審批,建房施工監管、指導和服務;組織協調村委會、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別將上半年、本年度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備案,負責相關證件制作和發放、宅基地審批檔案管理;組織村莊規劃編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農村建房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中明確1人兼任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上報、制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相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聯合執法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具體承擔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區農業農村局工作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管理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區自然資源局的工作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辦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接受區住建局工作指導。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村(居)民房屋建設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約,并依規為村(居)民辦理自建房屋的相關手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本區域范圍內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對不符合本細則標準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自建房屋行為,通過自治管理加以規制叫停。負責本村(社區)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請核實、施工管理、糾紛調解以及宅基地違法用地的勸阻、報告以及協助處置等。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配合村委會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等工作。
第三章 建房審批
第十二條 村(居)民自建房屋審批程序實行產權人申報承諾與鄉鎮審批相結合的制度,未通過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申報承諾條件: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易地建房原宅基地騰退復墾;自愿接受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原有住房為不能通過維修、加固、治理繼續居住的D級危房、火燒房、地災房;按照農村人居環境相關要求配建附屬設施。
不得申報承諾的情形:凡是列入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計劃范圍內的宅基地;非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將原住宅出讓、出租、贈與等形式轉讓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十四條 在符合申報承諾條件的基礎上,建房人應當在建設開工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申請表(附件3)。
(2)建房人身份證及家庭戶口簿復印件(核原件、交復印件)。
(3)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相關利害人意見。
(4)申請承諾書(附件4)。
(5)公示照片。
(6)房屋設計圖(可選擇區住建局提供的圖集)。
(7)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審批表(附件5)。
村(居)民委員會將材料收齊審核簽字蓋章公示后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行政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依法依規予以審批,根據需要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做到審批和實際相一致,防止批少建多、批甲建乙、建新不拆舊。
第四章 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違規建設行為實施執法檢查。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組織村、社區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區農業農村局。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六條 聯合執法隊伍要加大違法查處力度,對未承諾申報、未通過審批,私自開工建設的依法處理。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配合聯合執法隊伍開展執法活動。
第十七條 其他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對違建行為的執法工作。
第五章 法紀責任
第十八條 建房人對自建房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建房人應當選擇經過建筑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施工人員或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十九條 區級相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附件:1.通川區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表
2.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3.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申請表
4.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設用地)使用承諾書
5.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審批表
6.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8.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竣工驗收意見表
附件1
通川區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表
序號 | 房屋結構 | 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 定級標準 | |
等級 | 標準 | |||
1 | 鋼結構 | 700 | 參照附件2 | |
2 | 鋼混結構 | Ⅰ級 | 1000 | 參照附件2 |
Ⅱ級 | 980 | |||
Ⅲ級 | 960 | |||
3 | 框架結構 | Ⅰ級 | 940 | 參照附件2 |
Ⅱ級 | 920 | |||
Ⅲ級 | 900 | |||
4 | 磚混結構 | Ⅰ級 | 880 | 參照附件2 |
Ⅱ級 | 840 | |||
Ⅲ級 | 800 | |||
5 | 磚木結構 | Ⅰ級 | 760 | 參照附件2 |
Ⅱ級 | 720 | |||
Ⅲ級 | 680 | |||
6 | 土木、木結構 | Ⅰ級 | 660 | 參照附件2 |
Ⅱ級 | 620 | |||
Ⅲ級 | 580 | |||
7 | 簡易結構 | 260 | 參照附件2 |
注:新政策標準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
附件2
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一、被拆遷住房結構區分
(一)鋼結構住房:指以鋼作為建筑承重梁柱的住房。
(二)鋼混結構住房:指以鋼筋混凝土作為結構材料的住房。
(三)框架結構住房:指以鋼筋混凝土澆搗成承重梁柱,再用預制的加氣混凝土、膨脹珍珠巖、浮石、陶等輕質板材隔墻分戶裝配而成的住房。
(四)磚混結構住房:指以磚為承重墻,樓(房)蓋用鋼筋混凝土樓板建造的住房。
(五)磚木結構住房:指主要承重結構的基本構件用磚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樓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墻體用磚砌筑的住房。
(六)木結構住房:指主要承重結構及房屋的基本構件皆用木材制作的住房。
(七)土木結構住房:指承重墻為土墻或土磚建造,其它構件為木制作的住房。
(八)簡易結構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簡易房。
二、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
各類結構住房必須具備以下5個條件:
(一)排立雙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層高2.4米以上。磚混結構的承重墻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墻12厘米以上,外墻搓砂、瓷磚等裝飾完好。
(二)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標準,無腐朽蟲柱、斷(破)裂。磚木、穿斗結構房的檁、梁(包括樓梁)無下垂彎曲,柱無爆腰,清縫固定木板樓面,樓梯是板梯,磚或木板墻完好無缺損,房頂蓋瓦整齊均勻完好。
(三)混凝土頂蓋和樓板及其他混凝土構件無任何裂縫,地(樓)面、地板磚或磨石完好無損。
(四)裝修:鋁合金或木門、窗及玻璃完好無損,望板是白灰平頂、油漆木質板或紙漿板,內墻裝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無脫落,墻面平整。
(五)房基無下沉、傾斜,屋面無漏雨積水,室內外排水通暢。
各類房屋分為一、二、三級補償,各級均比前級房屋新舊成色或其它條件稍次,五個條件全部符合的為一級,符合四個條件的為二級,符合三個以下條件的為三級。
三、被拆遷住房面積按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
附件3
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申請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別 |
| 年齡 | 歲 | 聯系電話 |
| ||||||||||||||
身份證號 |
| 戶口所在地 |
| |||||||||||||||||||
家庭成員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宅基地及住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建筑面積 | m2 | 權屬證書號 |
| ||||||||||||||||
現宅基地處置情況 | 1.保留( m2); 2.退給村集體;3.其他( ) | |||||||||||||||||||||
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
地址 |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 建房類型: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4.遷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積 | m2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設設計圖: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門提供的圖集:1.是2.否 | |||||||||||||||||||||
申請 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小組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說明:住房外觀風貌等設計圖作為附圖,與申請表一并報送。
附件4
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設用地)使用承諾書
因現有(或原有)住房為不能通過維修、加固、治理繼續居住的 (D級危房、火燒房 、地災房),本人申請在 (鎮、街道) 村(社區) 組使用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現鄭重承諾:
1. 本人及家庭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現有宅基地手續合法有效,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批準后,我將嚴格按照批復位置和占地、建筑面積選擇滿足技能要求的施工人員或具有資質的企業開工建設,在批準后 月內建成并使用;
3. 按規定若需騰退復墾宅基地,待新住房建設完成后在
日內拆除舊房并對原有宅基地進行復墾,復墾后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
4. 如遇征地拆遷,自愿接受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政策。人均規定建筑面積按政策補償,超出人均規定且依法審批的建筑面積,按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附件1);違建建筑面積不予以補償。
5. 自覺嚴格按照農村人居環境及環保相關要求配齊附屬設施。
如有隱瞞或未履行承諾,本人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審批表 | ||||||||||||||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
|
|
|
|
| ||||||||||
擬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地址 |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 性質: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積 | m2 | 建筑層數及高度 | 層 米 | 外觀風貌 |
| |||||||||
鎮(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門 意見
|
| |||||||||||||
鎮(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部門審查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意見 | 分管領導意見:
分管領導: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領導意見
負責人(蓋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 |||||||||||||
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
制圖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附件6
遵守事項 一、本證是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有關建 設工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依法應當取得本證,但未取得本證或違反本證規定的,均屬違法行 為。 三、未經發證機關審核同意,本證的各項規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有權查驗本證,建設單位(個人)有責任提 交查驗。 五、本證所需附圖及附件由發證機關依法確定,與本證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字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頒發此證。
發證機關 日 期 |
附件7
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農宅字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本項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業經有權機關批準,特發此書。 請嚴格按照本批準書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發機關(章):
年 月 日 |
戶主姓名 |
|
批準用地面積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權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詳見附圖) |
|
四 至 | 東 南 |
西 北 | |
批準書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備注 |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存根)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存根)
農宅字 號
戶主姓名 |
| ||
批準用地面積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權人 |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
| ||
四至 | 東 |
| 南 |
西 |
| 北 | |
批準書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備注 |
?附件8
通川區農村宅基地(或聚居點)建房竣工驗收意見表
附圖: 農宅字 號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
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填寫說明: 1. 編號規則:編號數字共16位,前6位數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詳見民政部網站www.mca.gov.cn)執行;7-9位數字表示街道(地區)辦事處、鎮、鄉,按GB/T10114的規定執行;10-13位數字代表證書發放年份;14-16位數字代表證書發放序號。 2. 批準書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區、市)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宅基地申請批準后農戶必須開工建設的時間。 |
申請戶主 |
| 身份證號 |
|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 |||||||||||||||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 |||||||||||||||
開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批準宅基地面積 | m2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m2 | |||||||||||||
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m2 | |||||||||||||
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
總建筑面積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積 | m2 | 配套附屬設施建筑面積 | m2 | |||||||||||
住房造價 | 萬元 | 結構類型 |
| 外立面顏色 |
| |||||||||||
拆舊退還宅基地情況 | 1.不屬于 2.屬于,已落實 3.屬于,尚未落實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設補助政策:1.是 2.否 | 具體為哪種(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簡圖(標注長寬及四至) |
經辦人: | |||||||||||||||
住房竣工驗收內容 | 驗收項目 | 驗收情況 | ||||||||||||||
驗收人 | 結論 | 簽字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 建房戶 |
|
| |||||||||||||
2.住房質量自查是否合格
| 承攬人 |
|
| |||||||||||||
建房戶 |
|
| ||||||||||||||
3.相關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 村(居)委員會 |
|
| |||||||||||||
4.建房村民和承攬人是否已經共同簽署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 村(居)委員會 |
|
| |||||||||||||
5.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的問題是否全部整改完畢 | 村(居)委員會 |
|
| |||||||||||||
6.建筑風貌是否與設計圖基本一致 | 村(居)委員會 |
|
| |||||||||||||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驗收條件完成情況 | 村(居)委員會 |
|
| |||||||||||||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意見 | 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驗收意見 | 分管領導意見:
分管領導: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領導意見:
主要領導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