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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 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問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歸檔管理等。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工作。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域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中心城區外)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林地征(占)用、用地
預審、臨時用地備案工作。
(七)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組織建設工程規劃驗線、竣工規劃核實、用地核驗工作。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工程總平面布置圖、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臨時建(構)筑物的方案審查。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建筑外墻立面裝飾審核工作。負責制定、修改和執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驗線工作。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工作。承擔區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并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報訂全區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基礎測繪管理和地圖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全區測繪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工作,組織協調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查處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質量監管工作。負責全區測量標志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區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審批,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全區林業數字化建設。
(十五)組織全區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森林、濕地資源及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區林木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
(十七)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擬訂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游產業發展。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
(二十一)組織全區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負責全區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
(二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涉及森林防火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全區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發送森林火險信息。負責防火隊伍組建管理,未達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中啟動響應條件的初期火災處置、牽頭災損評估等工作,一旦火災達到本級應急響應最低條件,第一時間提請防滅火指揮部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區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權限,核報、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報訂全區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牽頭制定并實施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全區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二十六)配合國家、省、市對區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違法案件。
(二十七)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宣傳、信息、績效管理、史志編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負責調查研究、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局黨組辦公室職能職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監察和行政審批股(信訪股)。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組織重大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聽證工作。統籌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依法查處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森林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區相關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監督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全區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對接國家、省和市對區鄉兩級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推進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集中承擔區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等工作。深化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負責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及維穩協調處置,牽頭調處重大矛盾糾紛,辦理全區自然資源系統重大信訪事項。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股)。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和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工作,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全區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測量標志的管理與保護工作。承擔全區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審批,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工作。承擔區本級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項目用地核驗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組織除市政工程外的(中心城區外及市局授權)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工程總平面布置圖、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備案。承擔全區( 中心城區外)臨時建(構)筑物的方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建筑外墻立面裝飾審核工作。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制定、修改和執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驗線工作。承擔區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提出全區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林地征收征用和占用的審核、報批,臨時用地和先行用地辦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承擔全區(中心城區外)建設項目(包括臨時用地)選址,承擔組織城鄉重要節點、拍賣地塊的設計方案及規劃設計條件的前期研究。承擔確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繪制用地紅線圖。參加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街接。擬訂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管理股。承擔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負責區級發證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指導礦業權糾紛調處。統計分析并指導全區礦業權出讓工作。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培訓。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地質災害防治股。承擔全區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城市整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區(中心城區外)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和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造林綠化產業股(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國土綠化方針政策。承擔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退耕還林、生態創面植被恢復等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木種苗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產業化經營、產業結構調整、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林業現代園區建設及森林康養、生態旅游產業發展,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全區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實施。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及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股。承擔林地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并監督實施。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集體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和天然起源商品停伐、管護補助兌現工作。承擔古樹名木調查登記管理及保護工作。承擔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自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申報。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指導開展木材運輸檢查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森林防火辦。負責落實區委區政府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涉及森林防火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預警預測、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防火隊伍組建管理,未達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中啟動響應條件的初期火災處置、牽頭災損評估等工作,一旦火災達到本級應急響應最低條件,第一時間提請防滅火指揮部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發送森林火險信息。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基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社保醫保等財務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黨建辦(人力資源股)。承擔本系統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辦理、人才隊伍建設、干部職工培訓教育、高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本系統中層于部考察、配備、任免報批等干部管理工作。承擔本單位意識形態、組織建設。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黨員培養發展等黨建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行政效能、行風政風建設相關工作。擬定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措施,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相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工青婦組織按區委相關規定配備。
三、辦公地址:達州市通川區鳳北街道青杠埡路38號
四、辦公時間:9:00-12:00 13:00-17:00(節假日除外)
五、聯系方式:0818-2370872
六、負責人姓名:徐興璀 通川區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