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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通川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區政府辦
發布日期: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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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區府辦發〔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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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區級各部門:

達州市通川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1018

達州市通川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切實推進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權責邊界,加快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激發企業發展活力,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71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四川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6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通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川區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公司)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區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通川區國有資產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區國資中心)經區人民政府授權代表區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切實轉變職能和履職方式,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切實保障國有資本規范有序運行,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一流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六條 區屬國有企業要按照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科學決策、規范決策,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監管,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主體責任。

第七條 區屬國有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領導核心作用,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總要求,切實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全面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國有企業貫徹執行,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社會公共職能與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區國資中心是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區國資中心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依法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派出股東代表、委派董事;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根據企業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等情況,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或者核準制管理,依法調控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法定程序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負責人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五)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完善企業負責人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七)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批或備案;

(八)監督國有資本經營年度預算的執行,組織監繳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九)監督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法定職權和承辦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二)研究并推進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探索符合通川實際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指導和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管理創新,推進管理現代化;

(四)尊重、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企業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調查研究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

(八)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區委組織部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區委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建議人選。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其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企業年度重大投資計劃;

(二)企業利潤分配;

(三)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股權)處置;

(四)企業重大投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的);

(五)企業重大融資;

(六)企業股權激勵方案;

(七)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八)企業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九)企業發行債券;

(十)企業分立、合并、混改、破產、解散。

第十七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業國有資產盤虧、報廢、損毀的核銷;

(三)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方案;

(四)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與規劃;

(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三)企業年度全面預(決)算報告、財務狀況及相關報表數據;

(四)企業對各類審計、巡察發現問題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況,涉及重大事項的內部審計情況;

(五)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國有資本營運情況分析報告;

(六)企業年度重大事項決策及實施情況報告;

(七)企業重大事項審批后的執行情況;

(八)企業黨組織履行黨建主體責任的情況;

(九)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穩定的事項;

(十)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一)董事會、董事長的年度工作情況;

(十二)區國資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是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主體,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并按照規定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編制提出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建議草案和預算調整建議方案。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部門,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草案,督促各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預算。

 

第六章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指導和監督所出資企業開展企業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資料。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統計分析結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

第二十五條 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區屬國有企業審計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區屬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七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和指導區屬國有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現重大投資損失、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也應當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

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報告職責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企業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程序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能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一)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的;

(三)惡意串通低價轉讓的;

(四)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使表決權或未及時報告與其履職有關的重大事項的,視情節輕重或造成的損失后果,依法依規予以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規定委派或建議委派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或造成的損失后果,依法依規予以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未報審核批準的;

    (二)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而未報告的;

(三)對監事會或專職監事履職活動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條件的;

(四)國有產權交易方同交易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以及未在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發展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我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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