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區府辦發〔2019〕4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區級各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達州市通川區青年創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 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6日
達州市通川區青年創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雙核雙帶六區”重大決策部署,早日實現“率先突破、領跑達州”戰略目標,進一步調動我區青年創業的積極性,增強青年創業能力,優化青年創業環境,提高青年創業水平,特設立達州市通川區青年創業基金(以下簡稱“青年創業基金”)。為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青年創業基金的來源:
(一)區財政注入300萬元;
(二)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款;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青年創業基金的支持對象:18-45周歲在通川創業的青年,創業青年注冊的實體需在通川區納稅。優先扶持符合通川區產業發展規劃的青年創業基地優秀創業青年、青年創業大賽獲獎選手、返鄉創業青年和農村創業大學生等青年群體。
第四條貸款額度及期限:青年創業基金按照10倍放大貸款規模,為支持對象提供20萬元以內免擔保、免抵押貸款,貸款期限為3年。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為保證青年創業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成立由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和團區委組成的青年創業基金監管小組(以下簡稱監管小組),負責對青年創業基金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資金監管、年度資金規劃等工作。監管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團區委,具體負責青年創業基金的日常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等工作。監管小組辦公室每年底應對青年創業基金業務開展、資金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送總結材料,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區財政局提交青年創業基金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審核安排創業扶持項目的重要參考。
第六條組建青年創業基金導師志愿者服務隊,由我區優秀的企業家組成,以志愿者導師身份參加貸款項目評審、推薦和輔導等工作。
第七條經監管小組辦公室授權,各鄉鎮街委設立青年創業基地,參與受理政策咨詢、材料收集、項目初審、資金用途和提示還款等工作。
第八條監管小組辦公室、合作銀行、各鄉鎮街委青年創業基地建立工作交流機制,負責做好創業青年貸款具體工作,合作銀行每季度向監管小組辦公室通報青年創業基金的發放回收情況。
第三章申請流程
第九條創業青年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1.青年創業基金申請表;
2.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3.結(離)婚證明復印件或未婚證明;
4.現居住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5.個人銀行存款流水賬單;
6.商業計劃書;
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經營房屋或土地租賃協議復印件;
9.收發貨依據;
10.銷售日記賬;
11.水電氣費繳納票據;
12.個人征信報告;
13.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及提供授權書;
14.銀行個人委托貸款借款申請書;
15.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按照自愿申請原則,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向所在鄉鎮街委團(工)委、青年創業基地申請或直接向監管小組辦公室申請,監管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經初審、實地面試、復審通過的項目,由監管小組辦公室簽章,并把擬發放貸款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送至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審核后,按照每批次審核通過的項目金額,與申請人簽訂《借款協議》。合作銀行各指定的營業網點,用青年創業基金為符合放款條件的創業青年發放貸款,要在遵照有關信貸制度規定的基礎上,簡化貸款程序,提高服務效率,同時將創業青年在青年創業基金中的貸(還)款行為納入個人征信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章貸后管理、損失承擔和貼息
第十一條借款人所在鄉鎮街委團(工)委要按季進行回訪,及時了解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和經營情況,防范貸款風險,及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時間、地點和金額,逾期后應承擔的責任和各項費用。合作銀行要加強貸后管理,會同各鄉鎮街委團(工)委、創業基地加強對貸款資金用途的監管,并及時向借款人提示按期足額還款,并做好借款人征信記錄。如借款人逾期一個月未償還的,合作銀行按約定及相關規定進行催告,催告期內借款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的,由合作銀行會同監管小組辦公室協商啟動追償,并根據追償情況啟動個人征信報告結果運用。個人委托貸款所回收的資金計入青年創業基金,繼續用于扶持更多的創業青年。
第十二條經監管小組授權,共青團達州市通川區委員會與合作銀行簽訂青年創業基金合作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青年創業基金保證金專戶。
第十三條經確認最終發生的貸款損失(最終貸款損失包括本金以及用于清收債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差旅費),由青年創業基金和合作銀行按7:3比例承擔,實行賬銷案存。青年創業基金承擔貸款損失的額度以合作銀行專戶的青年創業基金余額為限,對經合作銀行追償回的資金在抵扣追償費用后,再補回青年創業基金賬戶。
第十四條借款人按時還本付息后,按照與合作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借款協議》確定的利率給予貼息。
第十五條借款人辦理貸款后,應先按期還本付息,待全部本息結清后,再向合作銀行申請貼息,貼息金額以借款人還款金額為準。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催告后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的,不得享受貼息。
第十六條合作銀行每季度向監管小組辦公室報送貼息資金申請及相關貸款回收情況,監管小組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擬貼息資金申請及相關材料簽章后交給合作銀行,再由合作銀行從青年創業基金中將貼息資金劃到貼息對象銀行賬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合作銀行應單獨設立青年創業基金業務臺賬,加強對貸款使用的監管,會同監管小組辦公室做好貸款的統計、調查、績效評估工作,加強數據核對,全面、準確、真實地反映貸款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青年創業基金由區財政及時撥到合作銀行專用賬戶。青年創業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青年創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借款人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銀行有權中止和追回已發放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對參與青年創業基金管理及運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監管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