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政策依據 | 資金管理方式 |
一 | 公安 | ||||
1.證照費 | |||||
(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川價發[2005]28號,川發改價格[2019]554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①號牌(含臨時)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35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 ||||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單獨補發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每個1元。 | ||||
③號牌架 | 車主自愿安裝號牌架的,鐵質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5元(含號牌安裝費),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含號牌安裝費)。 | ||||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1.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為每本 10 元。 2.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 3.駕駛證工本費為每證1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為每本 10 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二 | 自然 資源 | ||||
2.土地復墾費 | 詳見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 | 繳入地方國庫 | ||
3.土地閑置費 | 詳見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 | 繳入地方國庫 | ||
▲ | 4.不動產登記費 | 1.80元/件(住宅類)。 2.550元/件(非住宅類)。 3.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川財規[2019]13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5.耕地開墾費 | 詳見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 | 繳入地方國庫 | ||
三 | 住建 | ||||
6.污水處理費 | 1.未投入運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噸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運行時:居民不低于每噸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 《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改價格[2015]119號,川財綜[2015]4號,川發改價格[2015]345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由市(州)、縣發改、財政部門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川財綜[2012]2號,川發改價格〔2018〕332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四 | 交通 | ||||
8.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 | 《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交公路發[1994]686號,川交發[2005]101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五 | 經信 | ||||
9.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1.集群無線調度系統:5萬元/頻點(全國范圍使用);1萬元/頻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2000元/頻點(地、市范圍使用)。 2.無線尋呼系統:200萬元/頻點(全國范圍使用);20萬元/頻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4萬元/頻點(地、市范圍使用)。 3.無繩電話系統:150元/每基站。 4.廣播、電視:100—5萬/每套節目(省及省以下臺)。 5.船舶電臺(制式電臺):100—2000/艘。 6.微波站:20—300/每站每兆赫(發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發射)。 8.其他:固定電臺:1000/頻點;移動電臺:100元/臺。 9.蜂窩移動通信: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1600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1400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00 萬元/兆赫/年。在省級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160 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140 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0 萬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 兆赫以下頻段由16 萬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頻段14萬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頻段8萬元/兆赫/年。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發改價格[2005]2812號文件執行 。 | 《無線電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計價格[2000]1015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計價費[1998]218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川發改價格[2019]292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10.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 按現行規定執行,詳見信部聯清〔2004〕517號文件。 | 《電信條例》,信部聯清[2004]517號,信部聯清[2005]401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
六 | 水利 | ||||
11.水土保持補償費 | 1.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1.3元/平方米。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收取;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燒制磚、瓦、瓷、石灰,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廢棄土、石、渣,根據排放量:0.3元/平方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川財綜[2014]6號,川發改價格[2017]347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七 | 農業 農村 | ||||
12.農藥實驗費 | 《農藥管理條例》,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1)田間試驗費 | 60-200(每小區) | ||||
(2)殘留試驗費 | 15000-17500(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實驗期) | ||||
(3)藥效試驗費 | 750-900(每試驗點) | ||||
▲ | 13.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1.內陸水域漁業資源費年征收金額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漁業資源費年征收金額,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其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前三年采捕該品種的年平均總產值3%~5%的幅度內確定。 2.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名錄,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 《漁業法》,財稅[2014]101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八 | 林業和草原 | 14.草原植被恢復費 |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畝。 2.高寒沼澤草地:3000元/畝。 3.高寒灌叢草甸草地:2900元/畝。 4.亞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畝。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畝。 6.山地疏林草叢草地:2800元/畝。 7.山地灌木草叢草地:2800元/畝。 8.山地草叢草地:2800元/畝。 9.干旱河谷灌木草叢草地:2900元/畝。 10.干熱稀樹草叢草地:2900元/畝。 11.農隙地草地:2100元/畝。 | 《草原法》,財綜[2010]29號,發改價格[2010]1235號,川財綜[2011]31號,川發改價格[2018]573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九 | 人防 | ||||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1.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點縣(市、區)每平方米35元。 2.工業生產企業在廠區范圍內的各類建筑;新建專業物流倉儲設施;單獨修建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域機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氣站、發射塔、水塔、老舊居民樓小區改造項目新建民用建筑暫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降為零。 | 中發[2001]9號,計價格[2000]474號,川財綜[2012]28號,財稅[2014]77號,川發改價格[2016]650號,川發改價格〔2018〕193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川發改價格〔2019〕358號,川財規[2019]13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十 | 法院 | ||||
16.訴訟費 | 1.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0元。 2.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3.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川價發[2007]234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十一 | 市場 監管 | ||||
17.商標注冊收費 | 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除商標評審延期費和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按現行標準的90%收費。 | 《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發改價格[2013]1494號,發改價格[2008]2579號,財綜[2004]11號,計價費[1998]1077號,財綜字[1995]88號,計價格[1995]2404號,價費字[1992]414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稅[2017]20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川發改價格[2019]292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
(1)受理商標注冊費 | 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60元。 | ||||
(2)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含刊登遺失聲明費用) | 500元 | ||||
(3)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 | 500元 | ||||
(4)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 | 500元 | ||||
(5)受理商標注冊延遲費 | 250元 | ||||
(6)受理商標評審費 | 750元 | ||||
(7)變更費 | 150元 | ||||
(8)出據商標證明費 | 50元 | ||||
(9)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
(10)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
(11)商標異議費 | 500元 | ||||
(12)撤銷商標費 | 500元 | ||||
(1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 150元 | ||||
18.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詳見川發改價格[2019]175號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發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川發改價格[2014]80號,川發改價格[2019]175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十二 | 藥品監管 | ||||
▲ | 19. 藥品注冊費 |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川發改價格[2019]491號,川財稅〔2020〕4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1)補充申請注冊費 | 2800元/個 f 次(常規),13500元/個 f 次(需評審)。 | ||||
(2)再注冊費 | 12500元/個 f 次 | ||||
▲ | 20.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川發改價格[2019]491號,川財稅〔2020〕4號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
(1)首次注冊費 | 39500元/個 f 次 | ||||
(2)變更注冊費 | 16500元/個 f 次 | ||||
(3)延續注冊費 | 16500元/個 f 次 | ||||
十三 | 知識產權 | ||||
21.專利收費(含PCT專利申請收費) | 詳見文件 |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6]78號,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財稅〔2018〕37號,財稅[2019]45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
2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收費 | 50—1000元/件 f 次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繳入中央國庫 | ||
十四 | 仲裁 | ||||
23.仲裁收費 | 1.爭議金額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 《仲裁法》,國辦發[1995]44號,財綜[2010]19號,川價函[2000]104號 | 繳入地方國庫 | ||
注:1.標注“▲”號的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收。 2.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發生變動時,將實行動態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