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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 | 公開形式 | 公開對象 | 咨詢及監督 舉報電話 |
基本信息 | 機構信息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三定方案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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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 | 咨詢電話:0818-2143779 監督舉報電話:0818-2143779 |
機構職能 | 局主要職責,局機關內設機構及職責分工、辦公電話、傳真,局直屬機構及主要任務、辦公電話、傳真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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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信息 | 領導姓名、工作職務、工作分工、標準工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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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單位 概況
| 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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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動態 | 政務要聞、通知公告、工作動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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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全局干部人事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三定方案 | 人事股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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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計劃 | 局新制定的財務計劃、財務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三定方案 | 計劃財務股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政務微博 □政務微信 □移動客戶端 □微視 □手機短信推送 □電視 □廣播 □報刊 □信息公告 □電子信息屏 □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點(室) □圖書館 □檔案館 □其他 | □預公開 ■全文發布 □脫密(脫敏)公開 □政策解讀 □現場宣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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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法律、法規和全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地方性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政策法規股、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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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 國家部委和省、市政府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政策法規股、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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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有關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建筑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 |
政策法規股、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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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服務 | 辦事指南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辦理流程等;提供辦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樣表下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房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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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 | 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政策法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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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決算 | 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 | 計劃財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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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危房改造 |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最新政策文件;資金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村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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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市場信息公開 | 解讀房地產政策,公開全省商品房銷售、竣工、房地產開發投資等交易數據、房地產市場金融管控、土地供應、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房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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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公開 | 建筑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企業 | 建筑企業重點監督復查企業名單、資質等級、列入原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重點監督管理辦法》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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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動態核查結果 | 建筑企業企業名單、結果、原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企業動態核查辦法》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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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名單 | 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名單、項目名稱、拖欠工資額等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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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開 | 危舊房棚戶區年度改造計劃及完成情況,公租房年度分配計劃及完成情況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任務完成情況、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 | 住保辦 棚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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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新辦;商品房預售許可;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新辦;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新辦;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新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夜間建筑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劃撥用地);國家和省市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因管線安全修剪樹木);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審批);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注冊經濟類型變更;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經濟類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注冊地址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安全負責人、經營負責人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企業負責人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補辦;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燃氣經營許可證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注銷許可;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行政許可決定文書號、項目名稱、審批類別、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法定代表人、許可決定日期、許可截至日期、許可機構、許可部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行政審批股及相關股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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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處罰;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處罰;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處罰;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處罰;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處罰;對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處罰;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未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處罰;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處罰;對擅自修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處罰;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食品包裝等廢棄物;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對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對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對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處罰;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動的處罰;對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處罰;對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采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處罰;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非法占用風景名勝區土地;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生火;攀折樹、竹、花、草;敞放牲畜,違法放牧的處罰;對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處罰;對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經營重大項目的處罰;對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改變或者超過合同約定的經營地點、范圍、期限和收費標準等進行經營的處罰;對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重大項目改變或者超過合同約定的經營地點、范圍、期限和收費標準等進行經營或者擅自停業、歇業的;對進入風景名勝區內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或者未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停泊的處罰;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處罰;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的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處罰;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的處罰;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或者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處罰;對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處罰;對建設單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對設計、建設單位不按照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的處罰;對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拒不改正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處罰;對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的;未按照計劃更換、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違反管理規定的;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處罰;對用戶未依法辦理分戶、移表、增容、變更結算水表手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對結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處罰;對單位和個人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處罰;對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處罰;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處罰;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對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對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處罰;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處罰;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處罰;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處罰;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罰;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對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處罰;對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的處罰;對未經考核合格進行營運的處罰;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處罰;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規定的各項資料的處罰;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處罰;對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處罰;對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對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對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違法建設的處罰;對在世界遺產保護區違法建設的處罰;對在世界遺產保護區、緩沖區未經審核進行建設的處罰;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對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對燃氣經營者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處罰;對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處罰;對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對燃氣輸、配、儲等公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未由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對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罰;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對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擅自組織竣工驗收逾期不改正的處罰;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處罰;對建筑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的處罰;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對排水戶違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對新建公園的面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罰;對拒不履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責任,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罰;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對從事零星施工和市政維修活動,未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的處罰;對在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核心保護區、保護區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的處罰;對在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核心保護區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對在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區、緩沖區未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進行建設的處罰;對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的處罰;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或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處罰;對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對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處罰;對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違法設置移動式攪拌站的處罰;對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設計單位未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的處罰;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對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處罰;對勘察單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處罰;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處罰;對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對監理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對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未按照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處罰;對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罰;對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處罰;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處罰;對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對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用于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名稱、處罰類別、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法定代表人、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日期、處罰機構、處罰部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城建監察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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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綠化異地建設費的征收;公園內占地費的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征收建筑垃圾處置費; | 每一項行政征收的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行使層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局機關相關股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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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對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損毀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加收百分之二的滯納金;代為清除植樹、整枝或者修剪綠地等作業產生的廢棄物; | 每一項行政強制的權力類型、名稱、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城建監察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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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揚塵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查;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對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對建筑業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 | 每一項行政檢查的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行使層級、檢查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局機關相關股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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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備案;建設工程施工圖復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項目審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備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審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驗收;城市公共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裝前備案;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備案;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手冊備案;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核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及注銷;房屋產權面積測繪成果審核管理;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預驗收;四川省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其他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變更;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四川省建設工程總承包(EPC)合同備案;物業管理招標備案;物業管理中標結果備案 | 每一項其他行政權力的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行使層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局機關相關股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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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更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戶賬注銷審核;房產登記信息查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建設工程竣工及農房驗收備案;農(居)民、單位建設用地選址審批;存量房網簽備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認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出具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 每一項公共服務事項的名稱、設立依據、服務對象、行使層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四川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2021年本)》 | 局機關相關股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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