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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 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政府網站 ■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至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投標文件的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4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結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6 | 合同訂立信息 | 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建設單位、承包人、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合同發生的變更、解除合同通知書、違約行為的處理結果。 | 鼓勵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9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10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停或終止原因、聯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 | √ | ||||
11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12 | 政府采購信息
| 招標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公告期限;投標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3 | 資格預審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公告期限;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4 | 政府采購信息
|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5 |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 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對于部門預算批復前進行采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對于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采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采購項目的,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于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購項目,應當公開采購項目的采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公開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 | √ | ||||
16 | 政府采購信息
| 采購文件 | 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采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復公告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7 |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投標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8 | 政府采購信息
| 單一來源公示 | 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19 |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具體成交記錄 |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的名稱、成交金額以及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的具體成交記錄,也應當予以公開。 |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集中采購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 | √ | √ | |||
20 | 政府采購信息
| 中標、成交結果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還應當公告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則和優惠條件。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1 | 采購合同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供應商名稱;合同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2 | 政府采購信息 | 終止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采購編號,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終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3 | 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 | 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4 | 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履約供應商名稱;驗收單位;驗收結果;驗收入員。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5 | 政府采購信息 | 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 | √ | √ | ||
26 | 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 | 集中采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 | √ | ||||
27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 | 土地出讓計劃 | 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導向;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落實計劃供應的宗地;實施計劃的保障措施。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 |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出讓人)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28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 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投標、競買保證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 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 | 出讓人 | ■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一般指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政府媒介) | √ | √ | |||
29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
| 公告調整 | 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項目概況、澄清或者修改事項、聯系方式。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 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招拍掛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招拍掛活動相應順延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 ■中國土地市場網或者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 | √ | √ | ||
30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 | 出讓人 | ■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一般指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政府媒介) | √ | √ | |||
31 | 供應結果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度供應結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及時公開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32 | 礦業權出讓信息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 出讓人和礦業權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采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投標人或競買人的資質條件;出讓方式及交易時間、地點;獲取招拍掛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風險提示;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源部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礦業權交易規則--> | 在投標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33 | 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結果公示 |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場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者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采范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格及繳納時間、方式,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 | 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34 | 礦業權出讓信息 | 審批結果信息 | 每個項目的審批結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35 | 項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內礦業權基本信息包括礦業權名稱、許可證號、礦業權人、礦種、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網站 | √ | √ | |||
36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37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披露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條件、轉讓底價;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38 |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 √ | |||
39 | 國有產權交易信息 |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信息披露 | 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轉讓底價、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方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 ||
40 |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評估價格、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交易機構 | ■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