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11日,根據群眾舉報,達州市通川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袁某租賃的達州市某生豬養殖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有一裝有糞污的坑塘,未采取防滲措施,養殖廢水經坑塘外的缺口,沿山水溝排入施家河。袁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袁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袁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按照《達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規定,達州市通川生態環境局對該案舉報人給予600元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