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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關于《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區司法局     作者:區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4-07-02     點擊數: 人次

?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關于征求《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結果反饋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市府發20244,結合我區實際,通川區司法局制定了《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若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710日前向我局反饋。聯系電話:08182379263;電子郵箱:453280815@qq.com

  附件:1《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  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關于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

                                                                               202472


附件

                     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結合通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區人民政府(含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單位)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但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按照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職責法定、程序規范、監督有力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主管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區司法局負責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并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監督工作。

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

第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隊伍建設,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二章制定機關與制定要求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包括:

(一)區人民政府(含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

(二)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三)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以下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三)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四)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五)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包括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

(七)制約創新的事項;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知”“意見”“公告”“通告等名稱,一般不使用報告”“請示”“批復”“議案”“”“紀要等名稱。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應遵循的主要原則、主管部門;

(二)具體規范,包括一般性規范、特別規范、程序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三)法律責任;

(四)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廢止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相抵觸。

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邏輯結構嚴密,表述簡潔準確,語言文字規范。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具體到年月日。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的除外。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確需超過5年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理由。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擬繼續施行的,經合法性審核后,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發布。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調研起草;

(二)征求意見;

(三)專家論證;

(四)風險評估;

(五)公平競爭審查;

(六)合法性審核;

(七)集體審議決定;

(八)登記編號;

(九)公布。

第三章計劃與起草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年工作規劃、工作重點,編制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起草單位、送審時間等。

起草單位為兩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十八條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認為需要以區人民政府(含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區人民政府報請立項。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社會風險評估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等作出說明。

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過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向區人民政府報請立項。

第十九條區司法局應當對報送區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審核,擬定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對年度制定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未列入計劃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當年不得制定。因特殊情況急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涉及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涉及部門聯合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牽頭部門牽頭組織起草。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形成起草說明。

第二十二條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告知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起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對合理的予以采納,對未采納的向建議人說明。

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采取非公開的形式征求意見:

(一)為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單位)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回復。

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單位)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確需規定的,報請上級行政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情況,以及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關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起草單位舉行聽證會,應當形成聽證報告,并將聽證情況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形成書面論證意見。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從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安全性、可行性、網絡輿情等方面分析可能的風險因素,提出防控、應對措施,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起草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時,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形成公平競爭審查結論。起草單位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區市場監管局的意見。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交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相關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載明,作為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區人民政府以外的制定機關,其編制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和起草規范性文件,參照區人民政府編制年度制定計劃和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規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八條制定機關應當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承擔合法性審核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

區人民政府作為制定機關的,由區司法局承擔合法性審核職責。

第二十九條納入年度制定計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直接報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納入年度制定計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將審核材料報送政府辦公室,由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符合要求的,經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后,轉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退回起草單位補充材料;對沒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單位。

制定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但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參照前款規定報送部門辦公機構和審核機構。

第三十條規范性文件送審時,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依據;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材料;

(六)應當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需提交聽證報告、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七)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書;

(八)其他有關材料。

規范性文件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起草單位應當逐一列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具體內容。

第三十一條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過程;

(三)征求意見和聽證、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情況;

(四)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五)建議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建議發文機關;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十二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

對影響廣泛、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審核機構可以在書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審核機構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根據合法性審核的需要,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參與審核。

第三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主要審核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

(二)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

(三)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

(四)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

審核時間從審核機構收到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外,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審核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予以協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內補充審核所需的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以及審核機構按照規定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的,其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三十五條審核機構對合法性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以下各類情況應當分別作出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的,退回起草單位按程序報送。

(二)規范性文件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法定程序的,退回起草單位完善相應程序后再提交審核。

(三)未附送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等相關材料的,通知起草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不予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將文件退回起草單位,終止合法性審核程序。

(四)發現規范性文件在內容或者結構等方面存在疏漏或者缺陷,需要做出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中止合法性審核,退回起草單位修改完善;中止合法性審核滿15日,無正當理由仍未修改完善的,終止合法性審核程序。

(五)發現規范性文件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由審核機構直接修改或者退回起草單位修改。

(六)對部門(單位)之間存在非合法性方面分歧意見,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中止合法性審核,退回起草單位報區人民政府研究協調。

第三十六條審核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和建議。

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審核合法,且有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應當作為合法性審核意見書的附件。經審核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草案文本上加蓋合法性審核專用章。

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審核機構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制定機關討論決定。

對確無必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規范性文件,審核機構可以建議不予制定或者暫緩制定。

第五章審定與發布

第三十七條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核、經合法性審核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應當提交經審核合法的版本并附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書,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作起草說明。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的,應當使用加蓋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專用章的版本。

第三十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九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規范性文件編號應當具有識別性,不得與其他文件相混淆。

第四十條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釋:

(一)規范性文件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規范性文件適用依據的;

(三)其他需要予以解釋的情形。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參照送審、審核程序辦理,經審核機構審核,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發布機制。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途徑主動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需要作政策解讀或者翻譯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公開規范性文件。

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備案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外,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工作由區司法局辦理;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部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四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備案審查監督信息平臺報送備案,并提交書面備案材料及相關材料的WORD格式文本、PDF格式文本。

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具體辦理報送備案工作。起草單位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文本一式7份(附WORD格式文本及PDF格式文本);

(二)起草說明一式7份(附WORD格式文本);

(三)制定依據一式7份(附WORD格式文本);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書一式7份;

(六)其他相關材料一式7份(應當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需提交聽證報告、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的,應當向區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一式2份;

(二)正式文本一式2份(附WORD格式文本及PDF格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一式2份;

(四)制定依據一式2份;

(五)合法性審核意見書一式2份;

(六)其他相關材料一式2份(應當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需提交聽證報告、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由區司法局負責備案審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備案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二)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三)涉及備案監督的其他具體工作。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應當明確承擔備案審查職責的機構。

備案審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參與審查。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相關部門(單位)管理職權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審查,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審查意見。

第四十六條備案審查機構收到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報送備案材料符合規定的,統一登記;

(二)報送備案材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告知制定機關;

(三)報送備案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記并告知制定機關。

第四十七條備案審查機構對規范性文件予以登記后,對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的規定相抵觸;

(三)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或者減輕其責任;

(四)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十八條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說明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逾期不說明情況或者說明理由不成立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報請接受備案的行政機關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逾期未糾正的決定予以撤銷。

自行糾正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有權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機構提出書面建議。書面建議應當載明建議人基本情況、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名稱、理由和依據。

備案審查機構收到書面建議的,可以交由制定機關研究處理;重大復雜的,應當自行研究處理。自收到書面建議之日起60日內,應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十條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區司法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司法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十一條區司法局發現除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外,其他制定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合法性審核機構或者備案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五十二條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構備查。

區司法局應當每年度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報告區人民政府和達州市司法局。

第七章評估與清理

第五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施行滿1年后或者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前,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意見應當告知區司法局。

評估應當針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要措施、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并結合上位法的調整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擬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或作實體內容修改后繼續施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擬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其起草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經合法性審核后,由制定機關對相關決定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定期清理與動態清理相結合、全面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原則,及時組織清理。

規范性文件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由區司法局和相關部門(單位)承擔規范性文件清理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清理,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即時組織清理: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新頒布或者被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

(二)上級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應當組織清理的情形。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報區司法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報區司法局。

第五十六條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單位具體負責,提出清理意見報政府決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

制定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負責清理。

第五十七條規范性文件視清理情況作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處理。

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適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繼續有效。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二)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三)作為主要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已經修改的;

(四)其他應當修改的情形。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相抵觸的;

(二)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覆蓋的;

(三)作為主要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四)主要內容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

(五)其他應當廢止的情形。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不需要繼續施行的,宣布失效。

第五十八條規范性文件清理后的具體處理,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五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清理結果標注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對規范性文件文本和目錄及時作出調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建立由本部門具體實施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清單和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清單,并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

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規范性文件廢止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宣布廢止、失效后,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司法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執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清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備案審查意見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查和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七)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規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區人民政府、司法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規范性文件審核機構和備案審查機構在合法性審核或者備案審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達州市通川區司法局關于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結合通川實際,起草了《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依據

《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市府發〔20244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精神起草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964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制定目的、規范性文件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要求、工作職責等作出規定。

第二章《制定機關與制定要求》,主要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名稱、內容、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禁止設定內容、制定程序等予以規范。

第三章《計劃與起草》,主要對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環節予以規范。

第四章《合法性審核》,主要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環節予以規范。

第五章《審定與發布》,主要對規范性文件的審定、發布環節予以規范。

第六章《備案與監督》,主要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主體、接受備案機關、負責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備案時限、備案要求、處理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七章《評估與清理》,主要對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修改或廢止、動態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九章《附則》,主要規定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施行日期、有效期和廢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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